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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业、办公类项目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通告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许可建筑性质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的商办类项目,标准层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2米;标准层不分隔且整层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层高不应大于4.6米。
商办类项目(不含酒店)应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计飘窗、外挑阳台,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设计。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
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办公用房,不得接入天然气。商办类项目的水电,应按照商用标准收费,禁止按照民用标准收费。
四、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不得在非住宅用地上设计、修建居住用途的房屋。对规划建筑性质为商办类的房屋,开发企业和代理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不得出现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等宣传用语。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可用于居住用途的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定的图纸对商办类项目进行测绘,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商办类项目房屋登记的基本单元是界限固定、可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和特定空间。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形式对房屋单元进行分割和登记。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已建成的商办类房屋擅自拆改结构和用途作为居住用途使用。
七、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房屋中介机构违反本通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告发布之前已通过规划方案审查的商办类项目,按通过的方案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